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 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3-26 14:39 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政办〔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事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2月26日

  安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事项规定

  为进一步厘清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权限,构建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管理事项

  (一)市级管理事项。

  1.综合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市管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运管服”平台建设以及各类信息系统“一网通办”的整合工作;负责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由市级行使的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事项。

  2.停车管理。负责市区内大型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城市机动车违停管理系统平台的运营维护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市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3.餐饮油烟管理。负责市区餐饮油烟管理在线平台的维护管理,指导各区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4.城市应急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5.智慧城市运行管理。负责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监督指挥工作;负责建筑渣土(垃圾)的管理、核准和处置工作;负责城区城市亮化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6.养犬管理。负责市区犬只网上登记平台的管理和区级执法部门捕捉犬只的收容工作。

  (二)区级管理事项。

  1.综合管理。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区管园林绿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由区级行使的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事项。

  2.停车管理。负责本辖区大型公共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3.建筑渣土(垃圾)管理。负责本辖区主次干道、街坊支路、楼院以及城中村等无主建筑渣土(垃圾)的监管和清理工作。

  4.养犬管理。负责对本辖区犬只的登记管理和文明养犬工作。

  5.其他。负责本辖区除市级管理职能以外的城市管理工作;协助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二、综合执法事项

  (一)市级综合执法事项。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负责对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关交叉、争议事项的分配和指定管辖。

  行使在城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二)区级综合执法事项。

  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积金管理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建筑渣土(垃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蓝线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的”“未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综合执法范围

  (一)市级综合执法范围。市级实施综合执法的区域为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区级综合执法范围。区级实施综合执法的区域为本辖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一)线索移交事项。按照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水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需移交处罚的相关案件线索等信息资料,直接向属地政府移交,同时抄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事项。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对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业务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之间,应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与执法处罚的衔接与协作机制,做好相关行业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事项的,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执法争议解决事项。各区之间出现执法管理交叉或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或报市政府决定。

  (五)文件施行。本文件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安政办〔2018〕8号)同时废止。

  主办: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