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24年,省市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有关要求,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并明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厘清市、区执法界限。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24〕14号)、中共安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局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安编〔2024〕51号),中共安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安编〔2024〕80号)(安编〔2024〕104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文件从行政管理事项、综合执法事项、综合执法范围和其他事项等四个方面,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文件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安政办〔2018〕8号)。
四、政策意义
《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推动安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市民幸福感。同时,通过明确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有助于构建更加高效、协同的城市管理体系,为我市城市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