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5〕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26年高新区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丰富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经研究,决定面向高新区范围内公开征集2026年就业见习单位及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优先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优先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见习单位申请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地管理;
2.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带教工作;
3.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4.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额与我省补充工伤保险中职业伤害保险大致相同的商业保险);
5.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的要求;
6.社会信誉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近2年内无未处理的失信记录。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就业见习岗位要求
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水平,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委托开发、代管或派遣的岗位不属于见习岗位。
(三)申请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经学历学位认证的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离校2年内”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至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时间不足2年。
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即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年龄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失业登记信息可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见习。
三、材料准备
申请就业见习单位线下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1份;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1份;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1份;
(四)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注:见习单位在两年有效期内需申请见习岗位的,只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即可。
四、线上申请程序
登录河南省网上就业办事大厅——单位事项——注册登录——上传材料(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机构代码证书)——提交之后等待审核。
注:经过受理初审、考察评估、公示认定后方可线上申请,线上申请通过之后的就业见习单位视为有效。
五、就业见习单位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
发布时间:2026年3月11日
(二)材料提交
1.提交时间:2026年3月12日——2026年3月19日
2.提交地址:高新区管委会813房间
3.咨询电话:0372--2999697
4.考察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高新区组织人力资源局组织考评组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5.公示认定。高新区组织人力资源局根据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高新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六、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1.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就业见习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2.就业见习是就业准备活动,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与见习单位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见习期间,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签订见习协议后,见习单位要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额与我省补充工伤保险中职业伤害保险大致相同的商业保险)。
3.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按批次或按年度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留用人员同批次或同年度就业见习总人数的比例。
4.其他就业见习政策详见《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5〕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附件1: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docx
附件2: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docx
高新区组织人力资局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