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负面清单

时间:2025-05-22 09:36 来源:

【字体:

  第一条 规范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不当招商引资的行为。

  除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外,不得违规通过财政奖补、财政返还等方式招引项目落地。

  第二条 规范违规实施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优惠进行不当招商引资的行为。

  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不得对企业违规减免非税收入,不得违规减免、缓征或代为承担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不得允许企业违反统一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规定。

  第三条 规范通过违规提供土地优惠进行不当招商引资的行为。

  招商引资相关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招商引资中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四条 规范过度配置资源开展招商引资的不当行为。

  在招商引资中要客观评估区域资源禀赋和环境条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不得20违规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不得超出本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过度配置资源要素。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出台优惠电价、水价等政策,不得违规进行电价、水价补贴。

  第五条 规范违规举债进行招商引资的不当行为。

  不得通过政府及其部门或融资平台公司违规举债、变相举债开展招商引资,不得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

  第六条 规范在招商引资中限制企业自主经营的不当行为。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以配置新能源开发指标等方式强制要求企业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要求外地企业迁入本地,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及迁移设置障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业进行产业配套、无偿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出借或捐赠资金物资等。

  第七条 规范招商引资中铺张浪费的不当行为。

  要注重招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性开展招商活动,不得组织无关企业、人员参加活动,避免招商活动走过场、针对性不强、成功率不高等问题。不得安排与招商工作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外出活动,如借外出招商之名进行游山玩水、公款旅游等。要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成本,坚决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加21强招商引资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严禁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报销各种不正当开支等。

  第八条 规范招商引资中无序竞争的不当行为。

  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全区招商项目线索,建立实施招商项目“首谈制”,原则上首谈部门、单位洽谈超过一定期限仍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由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各部门、单位应增强大局意识,严禁通过“政策比价”无序竞争相互争抢意向落户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未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的项目,各招商引资主体单位不得自行签订任何落地协议、投资意向书或其他书面合作文件。

  第九条 其他不予支持的项目。

  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中禁止准入类、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重污染环境行业和危化行业的项目;投资强度和预期亩均税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被列入法规制度确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市场主体项目;危害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